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2019年)(2019.05.1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
(〔2019〕7号 2019年5月10日)
(为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完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用评级业务的透明度,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用评级业务透明度,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本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渠道披露时间不晚于通过其他媒体或渠道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更正并披露,并说明差错原因、更正内容,已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基础信息披露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公司法定名称;
(二)成立时间;
(三)实收资本、净资产;
(四)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
(五)股权结构;
(六)组织架构;
(七)人员情况;
(八)注册地址及邮政编码、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网址、联系电话、传真、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业务制度分层分类披露。评级业务制度应当包括开展评级项目的业务制度和程序文件,以及评级业务其他方面的政策与流程。
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评级体系文件。评级体系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与信用评级业务类别或行业对应的评级方法和模型、违约率定义、预期违约率表格。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包括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合规管理、评级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披露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包括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加盖信用评级机构公章,评级小组成员应保证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评级报告应当在概述部分说明评级观点和评级依据,优势、关注(风险)及未来展望部分应当充分揭示影响因素及变化情况。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重点说明受评对象在跟踪期间内的变化情况,不应简单重复首次评级和前次评级的一般性内容。
第十三条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根据受评对象在跟踪期内的变化情况,对原有信用等级是否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说明。
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在报告概述及正文,或公告中说明调整前原级别和评级时间、调整依据、下一步跟踪安排等。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主体信用等级作出调整的,应同时评估本机构所评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披露关注公告的,应当明确关注事件情况、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跟踪安排。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未按照跟踪评级安排及时披露跟踪评级信息的,应于跟踪评级安排规定的披露时间前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公告,说明原因、计划披露时间、可能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无法在计划披露时间完成跟踪评级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计划披露时间前公告。每次公告的计划披露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决定终止已公布评级结果和报告的,应当在评级作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终止原因、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级的,应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用评级机构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公开披露评级结果,并及时更新跟踪评级结果及其他意见;对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级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受投资人委托进行评级的,应根据信用评级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机构公布主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当将主动评级结果特别标注,以区别于委托评级结果,并披露主动评级信息来源、评级方法和程序;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的主动评级转为委托评级时,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主动评级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采用实际违约率、级别迁移率、利差及级别调整统计等质量检验方式,对本机构出具的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公开披露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自本机构成立以来所有的初始评级、跟踪评级、评级终止等历史评级结果,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评级结果列入历史评级结果表格。
第二十条 对于新承接客户中之前由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以表格形式披露其更换评级机构信息和相应的评级结果。
第四章 专项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公开披露上一年度信用评级业务开展和合规运行情况报告,并由信用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报告:
(一)在评级结果披露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的;
(二)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评级的。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报告,说明发生原因以及可能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评级结果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二)法定代表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岗位发生变动;
(三)新增、修订或废止评级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新增、修订或废止评级方法和模型;
(五)信用评级机构不再满足注册申请条件的;
(六)信用评级机构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涉及信用评级机构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
(九)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十)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正常经营的;
(十一)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并形成书面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评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于监管要求、评级协议约定用途、委托方及受评对象外,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向内部其他人员和外部泄露相关评级信息。
第六章 自律管理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开展及合规情况进行调查。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并处责令改正。
信用评级机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交易商协会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将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信用评级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表)
附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表)
一、说明
1.信用评级机构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表)》的要求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其中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R表)》规定应当披露内容的,参照D表的内容编制。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表)》包括DB表(基础信息披露表)、DR表(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和DS表(专项信息披露表)。
(1)DB表(基础信息披露表)列式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的DB-1(基本情况)、DB-2(评级业务制度)、DB-3(评级体系文件)、DB-4(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DR表(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列式信用评机构应当披露的DR-1(信用评级结果)、DR-2(评级结果质量统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DS表(专项信息披露表)列式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的DS-1(业务开展及合规运行情况)、DS-2(利益冲突事项)、DS-3(重大事项公告)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发生变化,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及利益冲突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换评级机构信息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利差分析情况应于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披露;其他信息应当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前更新披露。
4.信用评级报告中,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P系列表要求披露信息外,信用评级机构还应根据DR-1-1至DR-1-3(信用评级报告-概述页、声明页、附录)进行补充披露。
5.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构建和披露内部制度体系,但至少应涵盖DB表(基础信息披露表)中DB-2(评级业务制度)和DB-4(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要求的相关内容。
6.相关文件应以中文形式披露,如同时披露多种语言版本,以中文版为准。
7.本表格下列用语的含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子公司:是指信用评级机构的出资额占其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其股本总额50%以上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二、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表格(D表)
1.D表目录
表格名称 | 子表名称 |
DB | 基础信息披露表 |
DR | 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 |
DS | 专项信息披露表 |
2. DB表(基础信息披露表)
序号 | 内容 |
DB-1 | 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情况 |
DB-1-1 | 公司法定名称 |
DB-1-2 | 成立时间 |
DB-1-3 | 实收资本、净资产 |
DB-1-4 | 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 |
DB-1-5
| 股权结构 |
1、直接或间接持有评级机构股权或表决权5%(含)以上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出资方式、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 |
2、控股股东名称,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包括国籍、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 | |
3、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若信用评级机构是该机构股东,还应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 | |
4、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 |
5、可实施影响的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应当披露的可实施影响的机构指,评级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表决权5%(含)以上,且与评级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的机构; | |
6、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办公地址及组织架构设置。 | |
DB-1-6 | 组织架构 |
组织架构图,需列明公司部门及相应职责。 | |
DB-1-7 | 人员情况 |
1、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评级相关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 | |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岗位、职责、评级相关从业经历、兼任情况等; | |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职责、评级相关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 | |
4、子公司负责人的姓名、职责、评级相关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 | |
5、员工岗位设置、职责及职位序列; | |
6、公司及分支机构各岗位人员的数量、资质及从业年限情况;从业年限应当按照满3年(含)及以上、满1年(含)—3年(不含)、不满1年披露分布情况; | |
7、信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数量、职级和从业年限情况;从业年限应当按照10年(含)及以上、5年(含)—10年(不含)、3年(含)—5年(不含)、3年以下(不含)披露分布情况; | |
8、子公司各岗位人员的数量、资质及从业年限情况;从业年限应当按照满3年(含)及以上、满1年(含)—3年(不含)、不满1年披露分布情况; | |
9、分析师近三年离职率。 | |
DB-1-8 | 注册地址及邮政编码、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网址、联系电话、传真、投诉电话、电子邮箱。 |
DB-2 | 评级业务制度 |
DB-2-1 | 开展评级项目的业务制度和程序文件 |
1、评级业务承揽、合同签订流程和要求; | |
2、评级任务分配、项目组组建流程和项目负责人制度; | |
3、现场访谈工作制度,包括调查访谈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 |
4、评级报告撰写及审核制度; | |
5、评审委员会制度,包括评审委员会组建、召开、等级评定等; | |
6、复评制度,包括结果通知与复评; | |
7、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 |
8、跟踪评级制度; | |
9、终止评级制度。 | |
DB-2-2 | 评级业务其他方面的政策与流程 |
1、评级方法和模型改进、生效和审查制度; | |
2、主动评级业务管理制度(如有)。 | |
DB-3 | 评级体系文件 |
DB-3-1 |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
DB-3-2 | 违约率定义 |
DB-3-3 | 预期违约率定义、各信用等级预期违约率表格 |
DB-3-4 | 级别映射关系(如有) |
存在同时使用区域评级体系和全球评级体系情形的,应当通过专项文件披露两者之间的映射关系;区域评级体系指与中国相关的区域评级体系。 | |
DB-3-5 | 评级方法和模型 |
1、评级方法,包括版本、制定或修订日期、制定或修订说明、适用业务类别或行业、基本假设及核心要素、定性和定量指标、评级局限性等; | |
2、评级模型,包括版本、制定或修订日期、制定或修订说明、适用业务类别或行业、定性和定量要素、指标的权重、阈值、模型局限性等; | |
3、对于结构化产品的评级方法和模型,包括基础资产分析、交易结构分析、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方法、参与方分析方法等,并明确与非结构化产品评级的区别。 | |
DB-4 | 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
DB-4-1 |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墙、非公开信息管理、回避、轮换和离职审查等; |
DB-4-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 |
DB-4-3 | 评级质量控制制度; |
1、评级新业务评估制度,包括评估流程、标准等; | |
2、评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要求、质量审核流程、质量控制措施、质量评价等; | |
3、评级质量检验制度,包括检验方法、计算原理和样本筛选标准等。 | |
DB-4-4 | 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架构、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和职责、合规监督和检查制度、合规工作档案留存等; |
DB-4-5 | 信用评级信息管理制度,评级信息使用和管理、数据库管理、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和信息保密等; |
DB-4-6 | 人员管理制度,包括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涵盖执业要求、禁止性行为等。 |
3.DR表(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
DR-1 | 信用评级结果 |
DR-1-1 | 评级报告-概述页 |
1、评级观点和评级依据;对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调整的,应明确调整依据; | |
2、优势、关注(风险)及未来展望部分应当充分揭示受评对象信用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变化情况; | |
3、本次评级使用的评级方法和模型,包括名称、版本; | |
4、本机构历次评级情况[1],包括主体及该债项的评级结果、评级时间、报告链接、评级小组成员、所使用的评级方法和模型的名称、版本; | |
5、本次评级模型打分表及结果。 | |
DR-1-2 | 评级报告-声明页 |
1、更正说明(如有)。发现已披露评级报告中信息存在差错的,应说明更正原因、更正内容以及原报告链接; | |
2、信用评级机构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机构对该受评对象提供的非评级服务类型(如有),并应当审查其是否导致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间存在利益冲突;若不存在利益冲突,应当明确声明;若认为存在利益冲突,则应披露利益冲突情形、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 |
DR-1-3 | 评级报告-附录 |
1、信用评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评级过程中使用预测数据,还应当包括预测数据以及预测的关键假设; | |
2、评级敏感度(如有),即假设可能导致评级变动的内外部因素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受评对象信用等级发生变动的程度。 | |
DR-1-4 | 关注公告 |
1、关注事件情况; | |
2、关注事件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 | |
3、后续跟踪安排。 | |
DR-1-5 | 延期披露公告 |
1、未按期披露信用评级结果的原因; | |
2、计划披露时间; | |
3、可能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 | |
DR-1-6 | 终止评级公告 |
1、终止原因; | |
2、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 | |
3、明确说明对此项信用评级以后不再更新。 | |
DR-2 | 评级结果质量统计 |
DR-2-1 | 实际违约率、级别迁移率、利差分析 |
1、所采用的统计方法、计算口径及公式、统计结果; | |
2、按照信用评级业务类别分别公布1年期、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的平均累积违约率和级别迁移率; | |
3、按照信用评级业务类别分别公布季度各期限、年度各期限利差分析情况; | |
4、若由于评级的性质或其他情况造成统计不适用、不具有统计意义或因其他原因可能误导投资者,评级机构应予以解释。 | |
DR-2-2 | 调整情况统计 |
1、年度评级调整、列入观察名单和发布关注公告的数量和同比变化分析; | |
2、违约事件及信用风险事件的评级情况,包括受评对象、事件发生时间、评级日期、信用等级、等级变动原因。信用风险事件包括除违约外,披露兑付风险提示公告或发生对受评对象偿付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 |
DR-2-3 | 历史评级信息 |
1、评级日期; | |
2、受评对象的名称、类型、所评主体信用等级,受评对象类型包括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主权国家、国际开发机构等; | |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债项简称、债项类型、债项等级等; | |
4、评级行为类型,包括首次评级、定期跟踪评级、不定期跟踪评级、终止评级、主动评级等;对于终止评级,需同时披露原因; | |
5、评级小组成员。 | |
DR-2-4 | 更换评级机构信息 |
更换评级机构的发行人名称、原评级机构评级情况(包括原评级机构的名称、其最近公布的评级出具日、评级结果)、新承接评级机构评级情况(包括新承接评级机构名称、评级出具日、评级结果)。 |
4.DS表(专项信息披露表)
DS-1 | 业务开展及合规运行情况 |
DS-1-1 | 业务开展情况 |
1、银行间市场评级业务数量及分析,包括初始评级数量、跟踪评级数量、主动评级数量、终止评级数量、对评级数量的分析、特殊产品评级数量等。特殊产品包括熊猫债、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 | |
2、研究工作情况,包括开展的专题研究的数量、内容等; | |
3、交流与宣传活动,包括举办的论坛等交流与宣传活动; | |
4、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国际业务拓展情况; | |
5、收入情况,包括经审计的总收入、各信用评级业务类别收入; | |
6、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开展情况。 | |
DS-1-2 | 合规运行情况 |
1、制度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制度机制的新增、修订、废止情况; | |
2、对执行制度机制的合规审查情况; | |
3、对信息披露的合规审查情况,包括根据相关要求对基本信息、评级体系建设情况、业务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评级结果和表现等信息的更新披露情况,描述评级报告等信息披露情况(初评信息披露数和跟踪信息披露数及合规情况); | |
4、利益冲突审查和管理情况; | |
(1)对其独立性的内部审核结果; | |
(2)对防火墙的审查情况; | |
(3)信用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评级小组成员回避情况;若存在需要回避情形,应列明人员、涉及回避项目、回避事由等; | |
(4)信用评级小组成员轮换情况;存在轮换情形的,应列明人员、职务、涉及轮换项目、项目服务年限、轮换情况等; | |
(5)信用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评级小组成员的离职审查结果,包括人员、原隶属部门及职位、新任职单位、是否有利益冲突、披露情况; | |
(6)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非评级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类型、各类型收入; | |
(7)信用评级机构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机构对该受评对象提供的非评级服务类型(如有),并应当审查其是否导致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间存在利益冲突;若不存在利益冲突,应当明确声明;若认为存在利益冲突,则应披露利益冲突情形、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 |
(8)依照DS-2披露的利益冲突情形的概况信息; | |
(9)其他应当披露的利益冲突审查和管理信息。 | |
5、信用评审委员会尽职履责的合规审查情况,包括在评定等级、质量控制等过程中的尽职履责情况; | |
6、合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合规人员的尽职履责情况,以及合规制度、机制、人员等方面的完善和改进情况; | |
7、合规检查及整改情况,包括本机构内外部开展的合规检查情况、出现的内外部违法违规情况、公司采取具体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整改结果; | |
8、其他需要披露的合规运行情况。 | |
DS-2 | 利益冲突报告 |
1、利益冲突的基本情况; | |
2、利益冲突可能产生的影响及评估结果; | |
3、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后,应披露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评级后,应披露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达成的效果; | |
4、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评级后,应披露对评级结果的确认、调整或终止情况,及相关理由; | |
5、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利益冲突事项。 | |
DS-3 | 重大事项公告 |
DS-3-1 | 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
1、变化原因; | |
2、变化情况,包括变更前及变更后的内容; | |
3、变化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产生的影响。 | |
DS-3-2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法定代表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岗位发生变动 |
1、原相关人员任职情况等基本信息,变动原因; | |
2、决策情况、新任人员聘任安排及从业经历等; | |
3、人员变动对信用评级业务的影响。 | |
DS-3-3 | 新增、修订或废止评级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
1、新增、修订或废止的原因; | |
2、新增、修订或废止的相关制度的内容; | |
3、新增、修订或废止相关制度对信用评级业务或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
DS-3-4 | 新增、修订或废止评级方法和模型 |
1、新增、修订或废止的原因; | |
2、新增、修订或废止的相关方法和模型的内容,包括版本、制定或修订日期、制定或修订说明、适用业务类别或行业、基本假设及核心要素、定性和定量指标或要素、指标的权重、阈值等; | |
3、新增、修订或废止相关方法和模型对信用评级业务或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
DS-3-5 | 信用评级机构不再满足注册申请条件的 |
1、原因; | |
2、对信用评级业务或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
DS-3-6 | 信用评级机构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决定原因,或破产、被责令关闭的原因; | |
2、减资、合并、分立的,还包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持股比例等情况; | |
3、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 |
4、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
DS-3-7 | 涉及信用评级机构的重大诉讼、仲裁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诉讼、仲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财务状况、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单笔涉案金额占净资产5%或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累计涉案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的; | |
2、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受理机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诉讼/仲裁标的; | |
3、诉讼/仲裁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结果以及执行情况; | |
4、本次诉讼、仲裁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相关评级结果的影响。 | |
DS-3-8 |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 |
1、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事由、结果等情况; | |
2、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相关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
3、整改措施或计划。 | |
DS-3-9 |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
1、收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通知的时间、事由、涉嫌违法违规的简要情节;有权机关调查进展情况; | |
2、有权机关司法判决结果、处罚决定等情况; | |
3、调查事项、处罚结果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相关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
4、整改措施或计划。 | |
DS-3-10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正常经营的 |
1、相关人员被调查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简要情节; | |
2、相关人员岗位职责情况; | |
3、事件性质,相关人员违法违纪事项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关系等; | |
4、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相关信用评级结果的影响。 |
10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2019年)(2019.11.07)
(本文图片由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冯琳琳女士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